資訊公開

  • 臺東縣綠島鄉民代表會(代表)出國考察實施辦法
     
    第 一 條  臺東縣綠島鄉民代表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規定之民意代表出國考察及經費事宜,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本會主席、副主席及代表,因出國至國外(含中國大陸及港澳)各地區考察,其實施及出國考察費之報支,除中央法規及上級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出國考察,係指主席、副主席、代表及行政人員出國實施下列考察活動之一:
             (一)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訪問、聯誼、結盟、研習等考察活動。
             (二)因國民外交之需要而從事有關訪問、宣傳、聯誼、結盟、研習、體驗民俗文化等考察活動。
             (三)因執行職權之需要而出國考察或瞭解或體驗國外各項經濟建設、觀光設施、學術教育、民俗文化、古蹟維護、宗教禮俗、環保策略、科技新知、政治運作、地方制度、社會福利、事業經營等考察活動。
             (四)其他因公務執行職權之需要而出國考察活動。
    第 三 條  本會人員出國考察,以組團分次辦理為原則,其出國時機,以休會期間為宜。並得個別自行出國考察或參加旅行業所組團之方式出國考察活動。
    本會人員每人每年得以一次或分次出國考察;其出國考察費每人每年總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第 四 條  出國考察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下:
             (一)交通費:考察人員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二)生活費:考察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三)辦公費:考察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及交際費、雜費。
    前項第二款所稱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第 五 條  考察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第 六 條  生活費日支數額比照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辦理。
              前項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六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三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第 七 條  考察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來源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其生活費比照行政院訂定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九點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考察期間,因患病或意外事故阻滯致超出預定考察日數,經提出確實證明,得按日報支生活費。但仍應受第三條第二項最高額之限制。
    第 九 條  考察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第 十 條  考察人員應辦理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保險費由出國考察費勻支。
    第十一條  考察行政費包括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翻譯及運費等費用。
    第十條  考察人員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報支雜費(包括計程車費、市區租車費、茶水費、報紙…等)新臺幣六百元,並免檢據報支。
    第十三條  考察人員應於回國後,將有關單據證明文件,交本會審核。
    第十四條  出國考察費之報支,得全額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其收據視同原始單據核處;考察費之報支,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比照行政院訂定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第十條  因故取消行程計畫,如有預領出國考察費者,應予以繳回。
    第十六條  出國考察人員於返國後,免提出考察報告書,惟對於考察項目如極具鄉內借鏡參考價值者,得於開議期間提出相關考察、觀摩報告。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本會議決通過後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